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11月18日,教育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加强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作出紧急部署。为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教委决定自11月25日至12月22日就本市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一)检查范围:全市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
(二)检查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12月22日结束。
本次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5日,全市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必须依照本次检查的内容逐一进行自查自纠,自查结果填表上报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2、区县汇总和检查、整改阶段:12月6日至12月15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各校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督促相关学校及时整改隐患。汇总和检查结果填表上报市教委青保处(电话:23116804,传真:23116802,EMAIL:qbc505@shec.edu.cn)。
3、重点抽查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2日,市教委适时联合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
1、各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体系,明确校级领导分工负责,明确学校、年级组两级安全工作联络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有详细工作记录;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2、各学校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1)学校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食堂、宿舍、医务室、化学实验室、电化教室、财务室、校园广播电台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5)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8)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3、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治安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并与地区派出所、校外治安辅导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制度。
4、学校内醒目张贴当地公安等执法部门举报电话,设报警点(箱),并有专门责任人。
(二)设施、设备安全
1、学校建筑物及各类设备、设施、场地、器材,特别是消防通道、安全指示标志、楼梯间照明、接送学生车辆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和维修。
2、学校各类防盗报警装置安装是否符合《上海市中小学校治安防范基本要求》,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人员安全
1、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治安防范基本要求》,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门卫,负责外来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值班及内部治安巡查工作:无刑事犯罪记录,无治安处罚记录,无精神病史,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学校应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担任门卫。
2、对行为不良的学生制订专门的帮教方案,落实到人,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
3、明确教职工聘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妥善处置各类校内矛盾。
(四)安全工作预案
1、各学校制订较详细的防范暴力事件、非法侵入事件、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火灾事故、实验室事故、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校外集体活动伤害事故、学生宿舍伤害事故、校车交通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的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可能引发的原因、事故预防办法、相关责任人、具体处置程序等内容。
2、各学校有对师生进行自护自救专题教育和上述预案的演练计划,以及演练实施情况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
1、要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落实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去。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对学校提出的困难和隐患,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及时消除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帮助学校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将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校长培训内容,分级分批对全部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4、主动加强与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综治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家长、社区的学生安全联防制度。
5、年底前向当地政府报告一次学校安全工作。
(二)各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任务
1、要组织一次全员大学习和大宣传活动,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迅速传达到每位教师、每个学生和所有家长。
2、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开展以提高中小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3、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4、要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仔细认真地进行检查,对每一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县、各学校应结合安全文明校园创建要求,以安全为底线,以本次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治安防范机制,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