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沪人〔2005]113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委直属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 9 9 3)3 8号《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评选规定》)的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特级教师80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表彰。现对评选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定条件
评选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中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条评选条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要求进行评选,具体要求是: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先,把德育教育贯穿于学科教学的全过程,积极投入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市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和知名度。
(二)申报特级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属于特别优秀的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领域十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申报德育特级教师原则上应不少于12年班主任经历。
(三)教研员、德研员、科研员等评选条件一般参照教师要求,同时在课程改革和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为第一线起示范作用和有进行改革试验经历的优先推荐。
(四)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在教育教学中违背师德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评选办法、程序和审批手续
(一)人选的推荐和评选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中小学幼儿教师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地区、学校倾斜,第一线教师推荐人数不少于各区县送审推荐总人数的6 0%。
(二)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特级教师的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确保评选质量。应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提名推荐、考核评审,最后由领导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要求进行。
四、组织领导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在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事局、市教委、市教育工会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应建立相应的推荐特级教师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
五、奖励办法
经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按上海市人事局、原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财政局、原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沪教人(9 3)6 9号、沪财行(9 3)150号关于转发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附件: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教师 评选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伟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常务副组长:王 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副 组 长:薛晓锋 上海市人事局副局长
瞿 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组 员:夏令瑛 上海市教育工会主席
徐锦林 上海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周国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
余利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处长
张持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忻 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德育处处长
冯惠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纪委监察室主任
顾泠玩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特级教师
唐盛昌 上海中学特级教师
顾志跃 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金志浩 上海市曹杨二中特级教师
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周国明兼任,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俞玲萍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