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委自1995年着手对《规程(试行)》进行修订、以多种方式了解各地试行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规程作了认真修改,目前,已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市,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实施《规程》的认识。
《规程》是我国幼儿园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是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6年多的实践证明,学习和宣传的深度及广度直接关系到《规程》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到办国质量的高低。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介或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宣传、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幼儿园主办单位或个人以及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程》的基本思想,掌握基本内容,强调融汇贯通。要注意对《规程》的修改部分进行深入的宣传和学习。
2. 实施《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几年来 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要求和原则。在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还选择了一些基础不同的地区和幼儿园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实施《规程》仍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进一步建立或完善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对于已取得试点经验的可以逐步推开。
3. 继续建立和完善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认识到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规程8、依法治教的基础、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程(试行)》的基本精神,制定了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评估标准、幼儿园园长资格审定制度、幼儿学前班管理办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当前,在贯彻正式实施的《规程》的过程中,各地要继续建立、充实和完善必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 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工作。
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是提高质量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对于办好幼儿园至关重要、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我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6]10号)和《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11号),做好幼儿园园长的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做到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
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6年的试行经验证明,园长负责制有利于加强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种管理体制给园长以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调动园长管理幼儿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加办园活力。
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合格的师资是办好幼儿园的关键、各地要认真执行1995年国务院颁发《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做好幼儿园教师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逐步达到《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要求。
5. 总结、推广幼儿园教育改革的经验,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
6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重加强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领导,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掌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教育原则,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广泛的教育实践活动,积累了一定经验。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教育改革的指导,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已有的典型经验,井给予指导逐步完善。今后一个时期,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重点仍应放在教育思想的更新和教育观念的转变上、同时,要善于用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指导教育实践活动,建立与其相关的评估指标体系。
贯彻《规程》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委基础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