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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托幼协会章程
2005-09-08  作者(来源):区托幼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徐汇区托幼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徐汇区从事学前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经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徐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区域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组织和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开展有关学前教育的理论、政策和实际问题等方面的研究,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徐汇区教育局业务指导和徐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徐汇区托幼协会挂靠徐汇区托幼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本团体住所:天平路69号2号楼203室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业务范围:加强托幼工作管理,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做好资质审核,内外协调,当好政府的参谋。
第八条:本团体承担以下职责:
   1、开展学前教育业务培训、保教业务咨询、保教人才交流等服务工作;
   2、开展学前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学术研讨活动等;
   3、就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提出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并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4、监督会员单位依法办园办所,对有损学前教育事业集体形象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5、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开展与学前教育发展有关的工作,如统计、调查、发布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6、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家长、教师,会员与其他单位及社会组织的关系;
   7、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团体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会员资格及入会手续:
   1、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和研究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办公室审议、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2、凡赞成本协会章程,热心托幼事业的人士,经过申请,经协会办公室审议、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3、会员退会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述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4、有讨论协会的重大问题,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维护协会荣誉;
   2、参与、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由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名额由理事会决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审查统一并经徐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其职责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3、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领导协会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4、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5、批准吸收会员和解除会员会籍;
     6、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7、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好;
       2、熟悉托幼情况,具有专业知识,在本系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2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委托正、副会长聘请。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聘请专职业务和财务若干人。办公室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会费收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得资助;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活动;聘请专职人员的补贴,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因故终业前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并在徐汇区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徐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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